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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轴承职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9-28 14:46:55   
摘要:洛阳轴承职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脱产、业余学习形式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并在学校官网予以公示。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服兵役、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入者,应于注册截止日期前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并在学校官网予以公示。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所获得的加分资格和免试条件是否合乎规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学籍电子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面授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线上学习和线下面授,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程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线上学习情况、考勤、作业、阶段测验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或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中等;60分至69分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考核成绩载入学籍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均有学期考核、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修结束时参加该课程考核。

学生无论何种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一次考核机会,只能按有关规定参加下次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成绩按0分计。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成绩,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入校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

(三)不同学习形式,跨科类的;

(四)脱产与业余之间;

(五)不同学制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需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课前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办理转专业的具体程序,需要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复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河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出其学制年限5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若无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如不及时办理退学手续,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因故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无权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只能开具一次。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洛阳轴承职工大学负责解释。

 

洛阳轴承职工大学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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